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县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务公开内容和形式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
(一)职能类。
1、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变更以及职责权限等;
2、人事任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表彰公示情况等。
(二)许可类。
1、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依据、数量、程序、期限、结果、申请资料示范文本、具体负责科(室)及工作人员。
2、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依据、程序、结果、时限。
(三)公共服务类。
1、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招生考试信息等情况;
2、医疗机构所用的常用药品、器械、耗材以及医疗服务等的价格及收费依据和标准;
3、提供水、电、气、燃油以及通讯、邮政、公交、运输等公用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办事程序等情况;
4、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四)决策类。
1、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重大决策、重大改革举措的提出及实施、大事实事的办理及落实实施情况。
2、建设资金(含土地出让金)、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专项资金、科技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重大项目、重点专项资金、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4、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审批、位置、面积、用途、价格和供地对象,征地的用途、补偿标准,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补偿方案及评估结果。
5、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情况,项目的招投标情况,重点工程的进展及完成情况。
6、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招商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进展及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情况。
7、县政府重要人事任免奖惩;
8、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财政预决算报告、调整和增减财政预算情况、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乡镇财务收支情况等。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政府采购监督情况。
10、政府统计数据报告、审计结果报告。
1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12、安全、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13、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的污染及其整治情况。
14、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和国有资产收支情况。
15、罚没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
16、社保基金、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的征集使用情况。
17、优抚、低保、五保资金和救灾款物、社会捐赠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
18、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变更及执行情况。
19、公益、公用事业投资建设、使用情况。
(五)法律文件类。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工作动态类。
公开本地区、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为群众办理实事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和结果,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工作事项。
二、政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政务信息:
通过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通过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公开各类政务信息,推进电子政务,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缴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挥其在宣传政务公开中的作用;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发布政务信息;通过编制政务公开指南、政府公报、便民手册、公告、通告等形式公开政务;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栏、信息查询点、电子屏幕、揭示板等形式公开政务;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代表等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定期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老党员座谈会及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直通车制度;设立专线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可以依照《抚远县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情形的,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行政事业单位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行政事业单位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行政事业单位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按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申请人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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